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关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年报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一、提交对象
2022年吉林市全域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排污单位(首次发证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首次申领时间为准)。
二、提交时间
2023年1月15日前(具体以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时间要求为准),1月15日后提交年报的排污单位均视为逾期未提交,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置。
三、提交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次点击“执行报告”“年报”按钮,年份选择“2022”,完成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四、提交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五、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是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是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