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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 2020-12-01 08:23

         

        吉政发〔2020〕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企业需求无偿提供中小微企业认证证明文件。

          第二条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三条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置隐性壁垒。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按季度向本级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一套表单位中小企业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名录,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信息和数据,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省级年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各市(州)、县(市)应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优先配套支持已设立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地区。

          第七条 建立全省产业基金投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数字吉林产业引导基金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八条 向社会公布办税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程序,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环保、水利设施、能源建设、文化和旅游、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投资。及时更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定期发布信息,为中小企业、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参与PPP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条 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吉企银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归集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服务供给和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机制。开展项目融资推介活动,将有效益、有市场、科技含量高的一些项目向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介,促进银企高效对接。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业务,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第十三条 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视情况采取下发监管意见书、约谈银行高管、开展现场督导督查等措施,督导银行持续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第十四条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模式,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计划,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十五条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服务中小微企业,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其中力争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十七条 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对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第十八条 引导征信机构拓宽数据采集渠道,依法引入政务类、支付类、交易类等数据作为对信贷数据的有效补充,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督促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合作,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相关部门应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金融保险、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创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信息,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对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地价款。对创建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依托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积极整合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健全覆盖全省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市场信息、技术转让和项目开发等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二十三条 选择试点城市,开展供应链创新试点,引导中小企业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协同创新。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建设项目和银行贷款,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和贴息;对其申报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等,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成果纳入考评范围,在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等联合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科技创新中心、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参与创建各类创新中心的中小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打造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形成协同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网络制造新模式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项目实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科技发展计划将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研制,对中小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发明专利和使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通过吉林省专利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渠道。鼓励中小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年度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培育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综合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每个项目可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对在吉林省科技大市场注册成为经纪会员、经认定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引进和培育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培树精益管理标杆企业。积极开展企业精益管理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管理实操培训项目,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应准入资质,支持中小企业在海洋、太空、网络、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精密仪器与装备等重点新兴领域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依托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军队采购网、国家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搭建军民两用技术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防建设领域提供服务。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五条 培育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互联网营销。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和经贸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市场,利用财政资金对参加展览展销和经贸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六条 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三十七条 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全面落实预留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积极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稳妥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强化中小企业政策服务和指导。

          第四十条 对符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吉工信办联〔2016〕48号)的生产制造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对投保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发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作用,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成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产业、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免费或低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二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办事流程,开展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省级人才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人才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措施和资金安排。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标准给予安家补贴。

          通过校企合作等模式,建立吉林省企业家网络培训平台,设定培训任务及内容,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四十四条 支持大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培训基地、开办云端课堂开展企业家培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项目,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对涉案企业、企业家及相关财产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害和影响。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账款清欠工作机制,严格遵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账款,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四十七条 完善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涉企收费查询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缴费依据,对目录外科目的收费,中小企业可依法拒绝缴费。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邮箱,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等情况开展发展环境评估,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各市、县级政府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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