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在“三年看吉林 实现新跨越”中突出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1.放开市场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市级办理的核准、备案手续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办理。
2.对初创企业实行“五个零”支持。即:“零首付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零前置审批”,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变为后置;“零收费办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零社会负担”,免收一切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零收费担保”,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重点初创科技型企业实行单户不超过50万元的免费贷款担保。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金限制,且不需要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
3.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2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2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3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允许3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3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开展“星期日工程师”活动。
4.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多项政策优惠;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登记失业下岗人员有创业需求的,政府补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城市居民创业同等政策,列入农民工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贴息;对增加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上级标准予以一定额度补助。
5.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支持孵化器和创业基地建设。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每户1000元/年、完成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补助;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转化的科研成果,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6.搭建中小企业与化工、冶金、汽车等大企业交流合作、延伸配套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专业水平高、延伸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聚集基地;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循环示范区分别建造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用于新办创业企业,免收3年租赁费,免收费用由政府补贴。
7.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纳税人,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企业沿用,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经营范围;对转型的工业企业补贴2—5万元、服务类企业补贴2—10万元。
8.加大“三上”企业(规上、限上、资上)的培育力度。对列入计划的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进入三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于成长性好的(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小企业实行贷款贴息,额度10—30万元。
9.加强服务业聚集区、特色专业街和商品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培育集体品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品牌;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允许将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0.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对未达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的房屋和土地(不含出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2.重奖税收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对当年上缴地方级税金总额前十名的企业(且同比保持增长)给予奖励,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以后按5万元依次顺减;对纳税(地方级)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超过20%的企业,对超过部分按5%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兼得。
13.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项目给予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或完成投资的2%,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扶持。
14.鼓励民营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对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单品产值超过2000万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由政府搭建平台,定期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会,加快本地技术成果的转化,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民营企业全额补助申请费用;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每年评选“市长质量奖”2—5户,给予每户奖励100万元;对初次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生活类消费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初次被认(评)定为吉林省着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生活类消费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17.支持民营企业要围绕石化、汽车、冶金等主导产业进行协作配套,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本地企业配套率。鼓励大企业采用本地配套产品,对实现配套额不低于2000万且当年配套额提高10%以上有贡献人员给予10—50万元奖励。
18.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业配套或其他资源招商引资、盘活资产。按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为项目第一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当年减亏50%以上企业在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额度按同类科目上限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到域外投资、并购企业,其投资收益纳入我市核算所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50%予以三年奖励。
19.对发展速度快(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进入省、市百强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重点扶持。
20.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加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诊断,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21.加大金融创新服务力度。各银行围绕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保理贷款、核心企业产业链贷款、企业联保贷款、保兑仓贷款、票据贴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支持各银行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民营经济服务,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年末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
22.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发挥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整合社会资金投向民营企业。每年确定200户重点企业和200个重点项目,建立由政府、企业、担保、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利用各种金融资源对其融资需求给予专项解决。
23.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培育更多民营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私募融资,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稳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
2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加快各类担保公司的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费税前扣除等项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实行联保、互保、共保。
四、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25.清理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专门服务窗口,按照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26.完善“两证一卡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交费登记卡》),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以资代劳;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多头检查和评比检查,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收费、处罚申报备案制度(各类安全检查除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处罚裁量,一律按下限执行。
27.加强市场建设和市场开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专业市场,对建设总部大厦、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各项作用,对公共服务给予补助;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对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补助;举办产需衔接活动,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面向本地民营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28.提高贡献突出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表彰和奖励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每年纳税(地方级)前100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赋予市级荣誉,并优先向国家、省级荣誉评选机构推荐;市交管部门设立特殊号段汽车牌照,颁发给贡献突出民营企业使用。
29.加强行业自律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自我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协会;鼓励专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加强行业维权。
30.营造企业良好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严肃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企业合法经营的事件;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的竞争力。
本意见中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按产业分别从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申报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县(市)财政按照市补助或贴息额度1∶1比例分担、区(开发区)按照1∶0.5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专项资金,做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