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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工信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 2012-12-21 16:34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结合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实际,提出“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
          2、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制定行业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分析,重大活动安排,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措施;
          5、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6、重大改革;
          7、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8、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及以下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等事项;本局所管辖干部的任免、调动;后备干部推荐;
          2、职权范围内的表彰、奖励、处理决定;
          3、需要报批的干部的考核、奖励、调整等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我局办公、网络维护和设备采购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2、重大审批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按要求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财务支出资金
          等。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实行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通过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局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出席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级行政班子成员及局办公室主任。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处室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提交决策之前,要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再提交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及局有关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财务审查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集体决策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和局长办公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七)凡前次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明确牵头领导。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人民群众、舆论对遵守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三)对给国家、集体、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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