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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0〕18号)
        【信息时间:2020/8/31】【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8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七条 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负责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协调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两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共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坚持“应进必进”原则,积极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

        市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基础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决策部署,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限额、地域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分支机构进行交易。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严禁目录之内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

        目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决定公开招标的,应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因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应急、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拍卖、竞价、挂牌等交易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报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市属国有平台公司等无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七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依法规范流程、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制度,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机关等开展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第二十一条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留相关证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根据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等要求,响应投标并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按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如有变更,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变更公告,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组织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省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结果经确认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公示。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评标报告等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或备份(包括电子档案)。

        第六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秉承公共服务原则,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对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信息、交易信息、诚信信息、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和接受社会监督渠道等事项,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独立、客观、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为揭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要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严禁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考评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人代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分支机构服务规范工作开展评议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服务。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级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开展专家的征集认定、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专家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评审、分支机构异地远程评标评审,共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八章 社会监督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职责组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队伍,制定全市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社会监督员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流程监督,严禁超范围开展监督活动。

        第九章 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并通过公共资源监管平台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四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基础信息、业绩信息、诚信信息。以规范形式向社会做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管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库,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十章 电子化平台建设

        第四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运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运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受理、报名、下载标书、开标、评标等环节全流程在线交易服务,依法保存档案。

        第五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五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市场主体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自主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有倾向性的入围方式,排斥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收取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共资源交易;

        (二)擅自中止、终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提出合同之外的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评标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参与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贿赂方式手段骗取项目竞得;

        (三)捏造事实、捏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二)排斥和拒绝潜在投标人;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相关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920日起施行。20163月颁布的《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吉公管办2019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全流程透明化。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本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平台运行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市政府统一编制并发布《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凡是纳入《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除遇特殊情况外,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集中交易。

        第八条 积极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按照限额和地域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实行属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央和省属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并明确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私营企业开展公开招标可以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履行的;

        (二)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三章 平台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本细则。

        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评审专家抽取、统一交易流程管理等。

        (一)统一受理登记。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持相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注册登记,也可以将前述文件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注册登记。鼓励各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二)统一信息发布、咨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信息,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咨询。

        (三)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网上提交的交易需求申请,自动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和交易场所。

        (四)统一评审专家抽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从依法依规建立的市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特殊项目、特殊规定除外),其中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的,应履行核准手续。

        (五)统一交易过程监督。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共同监督。

        (六)统一电子监控管理。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监控。

        电子监察监控记录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保存。

        (七)统一交易档案保存。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并及时提供给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确认同意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活动。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电子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代理机构未完全履行交易程序或存在不当行为;

        (四)投标人(供应商)出现违规阻挠开、评标行为;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上述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当终止交易活动: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的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交易过程和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询问、质疑,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答复意见有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平台运行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按规定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提供现场随机抽取专家服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

        率先在工程交易项目领域开展“不见面”开标,其他领域逐步展开。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远程异地电子评标,业主单位专家评委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其他专家评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专家评委开展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服务等相关服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为依法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的产权交易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机制,及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国有产权出让暂时执行现有收费规定,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相关证据,并依据各部门职责,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材料。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五章 信息、信用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通过整合建立全市统一,上联省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综合信息资源库,为市场主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实行信用管理,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并实现各类监管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平台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市政府统一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和职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过程实施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纪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以及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室开展相应工作前,应现场认真阅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信用“承诺书”,并签名确认。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关联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察部门等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支持。

        (一)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对交易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及进场交易项目手续、资料的完整性提供证据。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保留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记录、制止、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实现交易环境相互独立、交易项目流程相互衔接、交易操作相互制衡。

        第五十条 建立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体系,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下列行为的,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39号令)第六章所列相应规定处理。

        (一)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二)未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

        第五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出现下列行为的,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39号令)第六章所列相应规定处理。

        (一)向他人透漏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药械采购等列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五十五条 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及规章等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有相关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920日起施行。201611月颁布的《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处             20208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