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年底前全面推开。为更加方便市场主体充分参加投标,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我局依托一体化平台建设了电子保函平台。现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对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有关方面,请有关方面按《规范》标准做好对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要求
(一)电子保函平台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金融服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符合国家对银行业和担保业、保险业开展电子保函业务要求、具备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条件的机构,均可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
(二)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除开展电子保函业务外,还可在电子保函平台提供和宣传其它惠企便民的金融产品。
(三)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参与投标,应在电子保函平台自主选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二、关于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条件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向一体化平台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正式承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申请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申请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5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八)申请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严重失信群体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
(九)具备开具或组织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的能力,具备完善的技术团队;能实现投标人全流程网上申请办理电子保函(保单)业务,为申请人开具电子发票,并符合招投标及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保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遇到问题及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十)承保额度合理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流程
(一)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应按开展业务条件规定,向一体化平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正式申请。
(二)一体化平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财务方面专家或团队通过相应系统校验工商数据、司法数据等方面情况,依据评审评估意见,确定准入或不准入。
(三)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准入电子保函平台后,依规登录系统向投标人开展电子保函业务和开具电子发票。
(四)投标人登录系统,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机构。按选择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要求,履行相关申请并通过后,由出具电子保函机构将电子保函推送一体化平台。
四、关于对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展电子保函业务行为规范
(一)在国家明确的法律规章和其它政策制度范围内开展电子保函业务。
(二)严把制度规则关口,禁止为不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具电子保函。
(三)对虚抬手续费价格、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的机构,禁止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
(四)对出具虚假电子保函的机构,经查实,除禁止在电子保函平台开展业务外,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
请有关方面按《规范》抓紧对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咨询电话:18946727266
附件: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对接规范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