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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依法及时公开
        【信息时间:2016/8/3】【浏览次数:】

        81日,由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相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并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横向纵向联通,多措并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还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此外,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在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强监督三个方面,推动平台服务持续优化。《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