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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5:0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突破瓶颈、补齐短板,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在吉林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冰雪试验区、中新食品区,下同)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迁入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迁入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由引进地属地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自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对两年内有升级和增项需求并具备初步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管理,由住建部门全程指导,支持企业升级和增项。(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8/t20220812_1054690.html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突破瓶颈、补齐短板,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在吉林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冰雪试验区、中新食品区,下同)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迁入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迁入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由引进地属地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自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对两年内有升级和增项需求并具备初步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管理,由住建部门全程指导,支持企业升级和增项。(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8/t20220812_1054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