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六条规定,经申报与审查确认,现将我市第一批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公布后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当及时申请调整。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而未申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充申报。未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不得再制发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吉林市第一批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吉林市第一批市级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
1.吉林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部门
2.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4.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7.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市宗教事务局)
8.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0.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1.吉林市公安局
12.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吉林市民政局
15.吉林市财政局
16.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17.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18.吉林市水利局
19.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吉林市商务局
21.吉林市教育局
22.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3.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25.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6.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市容管理局)
28.吉林市规划局
29.吉林市审计局
30.吉林市林业局
31.吉林市体育局
32.吉林市粮食局
33.吉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政府派出机构
29.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0.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政府直属机构
31.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2.吉林市地震局
33.吉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4.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5.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36.吉林市公路管理处
37.吉林市运输管理处
38.吉林市地方海事局
39.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40.吉林市就业服务局
41.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42.吉林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43.吉林市无线电监测站
44.吉林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5.吉林市农村经济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