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吉林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系列法治精神为指导,以持续推进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坚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总要求,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改革发展奠定良好局面。
二、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和县级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各开发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政府部门及开发区、乡(镇)街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牵头,各联合单位共同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逐级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汇总后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
(三)坚持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的文件,起草机关不明确的,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坚持分类清理的原则。清理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性质分成四类:
1.“放管服”改革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等;
2.环保类规范性文件;
3.市场竞争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和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等;
4.其他类规范性文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规章的认定
除市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1)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法对市政府规章进行再次清理与认定:
1.1995年2月28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后,以条文形式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认定为市政府规章。
2. 1995年2月28日之前和2000年6月30日之后,以条文形式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批准制定的市政府部门文件,认定为市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符合规章条件的,一律认定为规范性文件。
五、文件处理
属于市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审核表》(见附件2),并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下列要求提出意见:
(一)内容合法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确认有效;
(二)内容违法的,予以撤销;
(三)越权作出规定的,确认无效;
(四)未经公布、审查、备案,或者超过有效期确有实施必要的,重新制发;
(五)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决定废止;
(六)规定范围、幅度不适当,或者个别条款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决定修改;
(七)调整对象已消失、发生改变,或者已过适用期、超过有效期限的,确认失效。
清理确认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的要求,由有关单位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补备说明及其电子材料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六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7月中旬)。
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放管服”工作会议要求部署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县(市)去、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会议要求,研究制定落实清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自行清理阶段(7月24日至8月25日)。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原则,采取查阅发文目录、历史档案、网络搜索和社会走访等方式,对本单位起草、制定、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签订层级责任状。
(三)结果上报阶段(8月28日至9月8日)。
各单位要按照清理要求,将《市政府规章清理审核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层级责任状》(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市)区政府在2017年9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层级责任状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审查阶段(9月4日至22日)。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五)决定与公布阶段(9月25日至11月10日)。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决定,编制全市有效、失效、无效、撤销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政府。
(六)政务公开与督察阶段(11月13日至年底)。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在“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网”上完成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的公开;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对此次清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如期完成任务。
(二)创新方式,确保质量。各部门和单位在自行清理基础上,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渠道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清理涉及的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时限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进行督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市政府规章清理审核表
3.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层级责任状
吉林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序号 |
规章名称 |
执行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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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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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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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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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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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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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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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
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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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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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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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吉林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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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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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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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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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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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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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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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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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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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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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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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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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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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吉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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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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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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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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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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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办法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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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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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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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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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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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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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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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定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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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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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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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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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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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公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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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吉林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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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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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吉林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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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
公安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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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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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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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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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 |
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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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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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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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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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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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办法 |
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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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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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
社科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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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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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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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 |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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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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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府规章清理审核表
填表部门: 2017年 月 日
序号 |
规章名称 |
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条款 |
有关依据 |
部门意见 (执行、修改 或者废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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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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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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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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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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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层级责任状
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单位(机构)起草、实施、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郑重承诺:下列清理结果准确、无误。如因不负责任,导致文件内容错误或漏备的,愿接受问责。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施行日期 |
现行状态 |
文件类别 |
清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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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无文号的,在“文号”栏填写印发日期;2.无明确施行日期的,在“施行日期”栏填写印发日期;3.“现行状态”按照该文件的实际执行状态填写;4.“文件类别”按照清理原则分别填写“放管服改革类”、“环保类”、“市场竞争类”和“其他类”,前三类竞合的,同时填写;5.“清理建议”按照该方案规定的处理方式填写,提出有效、失效、废止或者拟修改等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
单位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