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3-09-29 14:3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市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对2007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772件,其中有效419件、失效303件、废止50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衔接,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制度;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布和备案等各项工作。今后,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制定程序和内容违法导致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吉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