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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2-11-04 13:23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通知
        吉市住建规[2022]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扎实开展打击整治房地产销售中养老诈骗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吉建房〔2020〕16号)和全市集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及代理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严禁捆绑销售、额外收取服务费或签约费等变向涨价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老年社区”“老年公寓”“养老基地”“养老山庄”等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房等诈骗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到市住建部门备案,取得《吉林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后,方可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销售商品房项目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市住建部门调整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机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应当主动公开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信息,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商品房结构和装修等信息,商品房抵押、租赁、配套设施及权属等信息,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项目存在的不利因素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网上销售商品房的,要确保与销售现场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并向购房人告知明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销售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标识。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住建部门将采取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暂停商品房网签、经纪活动等措施,依法从严查处。
        (二)重点排查、整治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涉诈问题,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大排查力度,建立台账、快速处理。对有关涉诈线索核实、查办。对涉诈属实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继续对房地产经纪方面的“黑中介”或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对合法交易人员克扣租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担保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对涉嫌违法的,按照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3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11/t20221104_1083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