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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5:08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1〕150号
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环保参数达标情况分别调整为: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36.69元/吉焦;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36.28元/吉焦;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35.39元/吉焦。
二、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平稳安全运行。
三、此通知自2021-2022采暖期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32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7/t20220706_1045674.html
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环保参数达标情况分别调整为: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36.69元/吉焦;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36.28元/吉焦;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35.39元/吉焦。
二、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平稳安全运行。
三、此通知自2021-2022采暖期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32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7/t20220706_1045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