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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4:44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及规范验收相关事宜的通知
吉市住建发〔2021〕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供水供热供气行业服务管理的通知》(吉建市政〔202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等相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供热工程建设要求
(一)新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热源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设计,在开工前与供热企业对接,就供热工程的设计图纸与供热企业进行会商,达成一致后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
(四)为全面提高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防止配套供热设施工程问题的出现,鼓励推行“红线内、红线外”统一管理,由专业运营企业全过程参与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供热工程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以及供热参数、分户控制等要求。
2、新建热力站的,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3、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等设施。
二、供热工程验收要求
(一)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供热计量工程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
三、供热工程设施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履行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期结束后,将公共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管理。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热源生产单位、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及节能环保达标,并建立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档案。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 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6/t20220624_1043278.html
一、供热工程建设要求
(一)新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热源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设计,在开工前与供热企业对接,就供热工程的设计图纸与供热企业进行会商,达成一致后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
(四)为全面提高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防止配套供热设施工程问题的出现,鼓励推行“红线内、红线外”统一管理,由专业运营企业全过程参与新建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工程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供热工程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以及供热参数、分户控制等要求。
2、新建热力站的,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3、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等设施。
二、供热工程验收要求
(一)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供热计量工程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
三、供热工程设施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履行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期结束后,将公共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管理。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热源生产单位、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及节能环保达标,并建立供热设施检查维修档案。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 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6/t20220624_1043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