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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3:08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1年度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吉市民发〔202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1〕21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度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明确如下:
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10元;城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1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449元;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90元;城乡完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月168元、420元和672元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