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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13:48
关于对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困难群体实行补贴的补充通知
吉市医保联发〔2021〕7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教育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区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问题。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之间参保缴费的困难群众,继续按照《关于对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困难群众实行补贴的通知》(吉市医保联发〔2020〕16号)的有关政策进行补贴。
二、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且已全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按照《关于对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困难群众实行补贴的通知》(吉市医保联发〔2020〕16号)的有关政策进行补贴。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