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住建(分)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处室),各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
2021年3月11日,昌邑区江湾路神州大厦业主单位在未办理任何施工会签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下水施工,将地下燃气中压运行管道破坏,发生天然气泄漏,导致周边106栋居民小区共4836户居民用户、12处商业用户临时停气;2021年4月9日,昌邑区乐居路处吉林市中迪环境公司同样在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情况下勘探土壤取样施工,将地下燃气管道破坏,致使天然气当场泄漏量达0.4万Nm³;综上两起违规施工造成的地下燃气管道损坏泄漏,给城区燃气安全生产运行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对此我局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吉建市政〔2020〕2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吉建市政〔2020〕28号)文件和市安委会对燃气安全要求,针对近期我市各项工程施工建设进入旺季,违规建设、野蛮施工时有发生的现象,为强化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区、开发区住建(分)局,局属相关单位(处室)
(一)各区、开发区住建(分)局应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建设、施工管理,重点强化对小区内施工监管,要做到施工前不会签不施工,同时要积极协调发挥街道、社区参与小区内的日常监督宣传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局属相关单位(处室)应结合自身职能,督导相关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建设施工审批程序和会签要求,杜绝和查处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向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反馈建设项目单位情况,确保信息沟通及时有效。
二、建设单位
(一)设计阶段及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到地下燃气管道产权(管理)单位(下称管道燃气企业)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内及施工影响范围内所有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地下燃气管道不明不施工。
(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主动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编制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三)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管道燃气企业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保留书面或影像信息。
三、勘察、施工单位
(一)勘察、施工单位(下称施工单位)必须主动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编制专项地下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参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技术交底。
(二)施工单位在动土前,要加强对钻探班组或挖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采取现场拉警戒线、插警示旗、挖机上张贴警示标志等措施,时刻提醒谨慎作业,确保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三)施工单位须强化工地内各类警示标示的设置及保护,是管道、设施、警示标示的保护责任主体。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管机制,将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专项作业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或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
五、管道燃气企业
(一)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完善地下燃气管道路由、管径、材质、压力、埋深等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时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二)管道燃气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增加管网巡查次数和专业人员人数,做到所有管网巡查不留死角,应查必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燃气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创新提升查漏技术。
(三)管道燃气企业应派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全程驻场参与现场指导监护。管道燃气企业联系方式: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2578110;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燃气分公司,联系电话:64775110;吉林元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3003789。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并与管道燃气企业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二)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巡查、巡检力度,发现危及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以及施工作业未签订地下燃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