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参加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调整缴费标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缴费渠道不变。
三、调整最高报销额度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由每人每年3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万元。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105/P02021051056479262025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