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为做好2015年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具有本市(不含各县、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且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不含各县、市)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凭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2000元;
3.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分散供养人员中16岁以下的孤儿除外);
2.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5.享受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配的;
6.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7.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除外);
8.有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的。
三、申请时间
四、申请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或其他认定材料);
(四)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开户的租赁补贴专用存折;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承租证、租赁协议;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经拥有的住房产权转移买卖协议、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书、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等;
(七)户口所在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失去耕地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居住地街道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八)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申请家庭所提交的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理部门核实相关证件原件,并留存经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补贴标准
2015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户
家庭人口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
无房 | 有房 | 无房 | 有房 | |
一人及二人 | 160 | 110 | 90 | 80 |
三人及三人以上 | 260 | 100 |
六、资格审核
(一)新增家庭的资格审核。
1.申请与受理。非农家庭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农业家庭向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2.初审与公示。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家庭在街道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住房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将初审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复审与公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住房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和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转送区民政部门,同步开展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审查。
(1)区民政部门收入审查。区民政部门接到初审材料后,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在30日内提出收入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审查。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与房产部门的信息比对,提出家庭住房审查意见。
收入、住房情况审查结束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汇总审查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确定为本区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4.告知。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社区)、乡镇,由街道(社区)、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
(二)在保家庭的资格复核。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保家庭的资格复核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按季度实施,复核结果录入住房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每季度的末月9日前,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明细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吉林银行将租赁补贴直接划拔至保障对象的专用存折内,2015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为发放期。
(二)补贴方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数发放补贴资金;低收入家庭按共同居住的申请家庭成员数(应为
(三)租赁补贴专用存折丢失、破损的,应将补办的新存折提供给街道(社区)、乡镇。
(四)自保障对象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下一季度起,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坚决杜绝违规享受租赁补贴现象的发生。
(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记录入住房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租赁补贴审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结果分别在区政府网站专栏内面向社会公开。
监督举报电话:
船营区:68070612
昌邑区:63379013
龙潭区:63041995
丰满区:64566906
高新区:64798102
经开区:63451956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2450828
特此通告。
附件:2015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附件
2015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审核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同户口簿登记的其他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核定与住房面积的计算。
二、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费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
(二)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街道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的住房认定
(一)有房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房家庭核定:
1.拥有私有住房、车库或正在承租公有住房的;
2.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3.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住房的;
5.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住房的;
6.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造成无房不满5年的;
7.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
8.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6、7、8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
(二)住房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承租的公产房);
2.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以动迁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3.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按离婚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4.已出售的私产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转让承租权的公产房: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