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一)上半年: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4日;
(二)下半年: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30日。
二、申请对象
(一)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城区内居住10年以上的农业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三)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农业家庭向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低收入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
(四)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公产房承租证》等;
(五)申请人租赁补贴专用存折(自行到吉林银行开户);
(六)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
(七)申请人原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失去土地证明材料、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补贴标准
保障人口 |
低收入家庭(元/月·户) |
低保家庭(元/月·户) |
||
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
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
|
两人以下 |
100 |
80 |
200 |
110 |
三人以上 |
150 |
300 |
六、审核发放
按照《2017年吉林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规定》(吉市保房办发〔2017〕6号)要求,各区由街道(社区)、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新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保障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开。
七、监督咨询电话
船营区:68070612;昌邑区:63379013;龙潭区:63041995;
丰满区:64566906;高新区:64798105;经开区:63451956;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2450828。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