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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6-05-06 09:5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通告〔2016〕5号

        为做好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城镇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

        (二)家庭成员正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四)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分散供养人员中16岁以下的孤儿除外);

        (五)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六)申请人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等场所居住的;

        (七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时间

        上半年:201653日至2016512日;

        下半年:2016923日至2016930日。

        四、申报材料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作为申请人。非农家庭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农业家庭向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

        (四)家庭成员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产房承租证、租赁协议等;

        (五)居住地街道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六)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开户的租赁补贴专用存折;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申请人证件应当提供原件,受理部门留存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补贴标准(元/月·户)

        家庭成员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无住房

        有房未达标

        无住房

        有房未达标

        两人以下

        100

        80

        200

        110

        三人以上

        150

        300

        六、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主动接受街道(乡镇)、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调查及信息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能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情况由所在区政府向社会公开。

        住房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8070612

        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379013

        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041995

        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4566906

        高新区公用事业局:64798105

        经开区建设局:63451956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2450828

         特此通告

         

         

         

         

                                    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