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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1-24 15: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的规定
        吉市政函〔201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包括: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章)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户外广告设计施工图。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且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或者符合规定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的,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户外广告设置预批通知单》。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符合安全检测标准。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接受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经检测达到安全标准,且符合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的,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一般为13年。城市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应当携带《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在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已建成的城市户外广告无发布内容时,不得空白,提倡临时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因城市户外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撤销行政许可或依法拆除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检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