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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14:5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21〕129 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 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政府各委办局 、 直 属机构 :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已经市政府 2021 年第 1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29 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区用户的合法权益 , 确保城市供热正常
运行 , 根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 例》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 施应急接管的 ,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承担供热应急接管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 《城市供热 经营许可》、稳定的热源和多年从事供热服务的经验 。
第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申请被接管 , 或者供热经营发生下列 情形 , 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 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 , 报 市政府同意 , 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急接 管供热经营项目 。
(一 )擅自转让 、 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 、 歇业 、 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 、 移交 、 接管供热设施 、 供热区域的;
(五)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 、 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 、 节能 、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 求的;
(七)供热质量差 , 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 , 严重影响公 共利益的;
(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十)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或者特许经营协 议另有约定的 。
第五条 供热应急接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市供热主管部门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 市供热主管部门 协调 、 督促后仍无效的 ,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 , 可以实施应 急接管措施或并网措施 。 对供热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 , 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 , 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 市供热 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接管预案 , 委托接管供热经营企业 ,制定 接管方案 , 将应急接管情况报市政府 。 市政府批准后 , 承担接管 供热经营企业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施应急接 管 。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与承 担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 各区级政 府组织街道 、 社区做好群众的安置及安抚工作 。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 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供热设施和供热区域应急接 管工作中 ,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的 ,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 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管 。
第八条 接管期间 , 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承担 。 如遇到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承担费用等特殊情况 , 由市政府召开供热应急接管联席会议 ,根据 供热应急接管实际情况 , 确定应急接管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宜 。 并向被接管供热企业依法追偿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1/t20220126_1016481.html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已经市政府 2021 年第 1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29 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区用户的合法权益 , 确保城市供热正常
运行 , 根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 例》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 施应急接管的 ,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承担供热应急接管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 《城市供热 经营许可》、稳定的热源和多年从事供热服务的经验 。
第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申请被接管 , 或者供热经营发生下列 情形 , 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 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 , 报 市政府同意 , 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急接 管供热经营项目 。
(一 )擅自转让 、 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 、 歇业 、 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 、 移交 、 接管供热设施 、 供热区域的;
(五)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 、 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 、 节能 、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 求的;
(七)供热质量差 , 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 , 严重影响公 共利益的;
(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十)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或者特许经营协 议另有约定的 。
第五条 供热应急接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市供热主管部门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 市供热主管部门 协调 、 督促后仍无效的 ,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 , 可以实施应 急接管措施或并网措施 。 对供热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 , 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 , 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 市供热 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接管预案 , 委托接管供热经营企业 ,制定 接管方案 , 将应急接管情况报市政府 。 市政府批准后 , 承担接管 供热经营企业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施应急接 管 。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与承 担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 各区级政 府组织街道 、 社区做好群众的安置及安抚工作 。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 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供热设施和供热区域应急接 管工作中 ,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的 ,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 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管 。
第八条 接管期间 , 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承担 。 如遇到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承担费用等特殊情况 , 由市政府召开供热应急接管联席会议 ,根据 供热应急接管实际情况 , 确定应急接管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宜 。 并向被接管供热企业依法追偿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201/t20220126_1016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