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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4:0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
(一)基础里程价。基础里程为2.5公里,基础里程价由5.00元调整为7.00元。取消每车次1.00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基本运价。基础里程后,基本运价为每公里1.80元,每100米计价器增加0.18元。夜间服务费(23点至次日4点)每运次2.00元。
(三)低速等候计费。取消5分钟免费等候时间,车速由时速低于5公里调整为低于12公里(含)开始累计低速等候费,每累计5分钟计1公里(0.36元/分钟)。
(四)计价器累计里程费和低速等候费,四舍五入后以整元计费。
(五)不得强行拼客,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二、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车用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3.83元/升为联动基数,当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 1.30 元/升并持续30天以上时,适时调整出租汽车基础里程价增加或降低1.00元。
三、关于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在调整计价器过渡期内,已调整的出租汽车按新运价执行,未调整的按原运价执行;对运价标准进行明码标价,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112/t20211209_1004997.html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
(一)基础里程价。基础里程为2.5公里,基础里程价由5.00元调整为7.00元。取消每车次1.00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基本运价。基础里程后,基本运价为每公里1.80元,每100米计价器增加0.18元。夜间服务费(23点至次日4点)每运次2.00元。
(三)低速等候计费。取消5分钟免费等候时间,车速由时速低于5公里调整为低于12公里(含)开始累计低速等候费,每累计5分钟计1公里(0.36元/分钟)。
(四)计价器累计里程费和低速等候费,四舍五入后以整元计费。
(五)不得强行拼客,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二、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车用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3.83元/升为联动基数,当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 1.30 元/升并持续30天以上时,适时调整出租汽车基础里程价增加或降低1.00元。
三、关于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在调整计价器过渡期内,已调整的出租汽车按新运价执行,未调整的按原运价执行;对运价标准进行明码标价,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112/t20211209_1004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