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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09:24
市司法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权公布市级主体清单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是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履行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制度依据,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已完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核工作并已向社会公布。
此次工作历时4个月,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各单位对照“三定”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梳理行政管理事项,市本级共计43个部门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共1255项行政管理事项。第二阶段为审核阶段,市司法局审核机构对各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确认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39个,行政管理事项282项。第三阶段为公布阶段,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市司法局向社会通告,清单之外的单位和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主体有变化或行政管理依据有变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申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未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不得再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