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吉林市对外友协)是全市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贯彻执行我国外交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第三条 本会作为吉林市的民间外交团体,代表吉林市人民在国际舞台上广交和深交朋友,以增进吉林市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工 作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会、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了解,发展友谊。
第五条 充分利用民间对外交往渠道,围绕经济建设,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举办文化讲座、演出和民间文化展览。
第七条 协调、推动和指导本市及县(市)区与国外地方政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承担缔结友好城市报批工作的申报以及与省友协、国家友协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邀请和接待国外友好城市、友好合作城市、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来访,以及做好全国友协、省友协安排的重要团组的来访工作。根据需要,负责组派我市民间友好代表团出访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全国友协、省友协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负责完成全国友协、省友协、市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会员单位应该另行推举代表。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或关心并热心于友协事业的人士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关心我市社会发展并愿为此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及华人担任海外理事,海外理事即为外籍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自动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对外交流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全市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吉林市各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各级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本会举办的一些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市。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市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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