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6年10月,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6〕593号)要求,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15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企业重点把握内容。
(一)补贴范围和资金来源。《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我市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向市工信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工信局收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材料齐全的,将依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数额,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市财政局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市工信局的审核意见,会同市工信局联合向上申报。并依据相关财政管理制度,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省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申请单位。
相关文件链接:《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