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4:51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0〕80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22〕8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吉林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市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相关重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市级目录》执行刚性。《市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条件,凡未纳
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已纳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对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做好与政府采购程序衔接。纳入《市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吉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