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财发〔2018〕62号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商务局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支持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594号),制定了《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商务局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市省级和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含省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给我市的专项资金)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上报、分配、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拨付文件,按要求拨付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市级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组织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等工作文件;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市级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区、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三)下拨到各区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程序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管理费用、工作经费和单位基本支出,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农业服务、电子商务、社会快递服务站、软件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文化、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制造业服务化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示范试点等,重点投向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优先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性强、填补空白类的大项目、年度新晋为统计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贸易法人企业;
(二)内贸流通现代化和消费性服务业转型升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内贸流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现代商贸物流、会展业、市场化养老等;
(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基层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农村购销双向物流体系项目建设、新型农民社员培训和涉农新兴服务业等;
(四)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十条 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资格条件、具体的分配机制和原则,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
第十二条 对采用专家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对采用第三方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主体,要制定评审方案,明确第三方应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和评审内容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有效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企业特点,尽量减少直接补助。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同一级次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下发通知,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请示,应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号联合行文。
(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市级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发通知,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三)同一项目单位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在申报文件中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审核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可通过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在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精准、有效,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核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对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对于项目变化无法执行的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方式。其中: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财政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报专项资金申请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提报专项资金请示文件、对省级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当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供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和督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因素法切块下达我市的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吉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市财发〔2016〕83号)同时废止。